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南沙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
穗南府規〔2023〕3號
根據《廣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將南沙區劃定的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范圍通告如下:
一、本區以下區域和地點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南沙街道、龍穴街道范圍內;
(二)黃閣鎮小虎島、沙仔島范圍內;
(三)《廣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地點及周邊區域:
1.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2.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
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青少年宮、養老機構、商場、市場等;
6.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7.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以及過街天橋、立交橋、隧道、機動車停車場等場所;
8.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有關單位按規定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維護。
二、本區未列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為限放區域,限制燃放時間、種類,并按可燃放時間、種類說明燃放。
可燃放的時間: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的全天;正月初三至正月十五、端午節、中秋節的7時至24時。除以上可燃放的時間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可燃放的種類:可燃放C級、D級個人燃放類煙花爆竹,嚴禁燃放A級、B級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煙花爆竹級別以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的規定為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林地、公共綠地、地下管網、重要設施等投擲、發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和構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煙花爆竹;
(三)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非專業燃放單位和人員不得燃放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陪同看護。
三、本通告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條規定的區域范圍內,因重大的節日、慶祝、慶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動,確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主辦單位按規定程序向公安機關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批準和發出通告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
四、在南沙區范圍內,因重大節日、慶祝、慶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動,確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按照分級管理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應急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依職權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六、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南沙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公告》(穗南府規〔2021〕2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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