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科規字〔2026〕2號
廣州市科學技術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廣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科技保險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科技保險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廣州市科學技術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廣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
廣州市科技保險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圍繞市委加快建設“12218”現代化產業體系工作要求,營造良好的服務創新生態,激發科技保險創新活力,發揮科技保險保障作用,有效降低分散各類創新主體的創新創業風險,為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支撐,根據《加快構建科技金融體制有力支撐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若干政策舉措》(國科發資〔2025〕47號)、《關于加快推動科技保險高質量發展 有力支撐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快推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業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4〕2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穗科保”科技保險產品是指納入廣州市科技保險產品支持目錄的科技保險產品的統稱,包含主險和附加險。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保險補助資金是指廣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對科技企業投保“穗科保”科技保險產品產生的保險費按一定比例發放的財政補助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保險合作機構,是指自愿遵守本辦法規定,經市科技局公開征集、評審擇優選定并簽訂合作協議的服務科技保險的保險機構。
科技保險合作機構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續存、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開展財產保險業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在廣州市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的保險機構。若以分支機構名義申報,須獲得其總公司就本項目出具的唯一授權書。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無連續虧損或資不抵債情形。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負責人及主要成員在相關領域具有基礎積累。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申報當日及接受評審前一日,在“信用中國”(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s://www.gsxt.gov.cn/)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若合作期內被列入,市科技局有權單方面終止合作。
(六)承諾設立專項服務團隊,建立理賠綠色通道,并接受市科技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金融監管局)與廣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聯合組織的年度服務質量評價。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市科技局具體職責如下:
負責制定并實施科技保險補助資金政策,統籌科技保險合作機構選定、“穗科保”科技保險產品的遴選和調整,開展“廣州科技GI”中“穗科保”專區運營,對符合條件并投保“穗科保”科技保險產品的單位發放財政補助資金,對科技保險補助資金政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等。
第六條 廣東金融監管局具體職責如下:
與市科技局共同制定相關制度性文件,推動轄內保險機構不斷豐富保險產品,引導保險機構確定合理的保險費率,監督保險機構嚴格執行經批準(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配合市科技局對“穗科保”產品目錄進行遴選和調整。
第七條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具體職責如下:
引導轄內保險機構豐富科技保險產品體系,配合市科技局開展科技保險合作機構遴選、“穗科保”產品目錄調整等工作,推動科技保險與科技金融融合發展。
第八條 科技保險合作機構具體職責如下:
(一)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供“穗科保”科技保險產品,并確保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
(二)開展科技保險補助政策的宣傳推廣和實施。通知投保單位及時、準確上傳保單及相關補助申領材料。
(三)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科技保險存在問題、相關重大事項及年度報告。
(四)設立專門的科技保險服務團隊或崗位,制定專項服務方案,具備專業的承保、風控和理賠服務能力,確保服務質量與效率。
第九條 鼓勵科技保險合作機構以共保體形式承保科技保險項目,提升風險分擔能力和服務專業性。
第十條 為助力產融結合,鼓勵科技保險合作機構與投資機構開展“投保聯動”,在科技企業投資、風險評估、增值服務等方面加強合作,實現資源整合、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協同機制。
第三章 補助對象與補助范圍
第十一條 科技保險補助對象為投保“穗科保”科技保險產品的各類開展科技活動的企業,且在投保“穗科保”科技保險產品及發放補助時,須為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的企業,無注銷、歇業、吊銷、破產等異常情形。企業社會信用狀況良好,未處于因科技違法違規、科研失信及其他社會信用失信等行為導致的申報資格限制期內,無嚴重違反科研倫理規范的行為。
第十二條 “穗科保”科技保險產品由市科技局組織征集,經專家評審和綜合評估后納入“穗科保”產品支持目錄并公開發布。申請納入目錄的科技保險產品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的產品已通過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二)為科技型企業創業孵化、科學研究與試驗、技術開發與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等科技活動提供保險支持,鼓勵保險公司創新科技保險產品。
(三)保險費率應當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則科學厘定,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保險費率可以上下浮動的,應當明確保險費率調整的條件和范圍。
第十三條 經市科技局認定的“穗科保”科技保險產品信息通過“廣州科技GI”的“穗科保”專區發布,產品類目如下:
(一)科技研發、成果轉化風險類保險:指為科技項目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主要包括:研發費用損失保險、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研發中斷保險、科技成果轉化費用損失保險、生命科學產品完工責任保險等。
(二)科技成果應用推廣風險類保險:指為科技成果和科技產品應用推廣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不含被保險人為關鍵研發人員及其相關高管人員的保險產品)。主要包括: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責任保險等。
(三)科技活動基礎風險類保險:指為科技活動涉及的創業、人才、網絡等基礎性風險提供保障的保險產品。主要包括:網絡安全保險、人才創業保險等。
(四)廣東省科技保險后獎補政策規定的其他科技保險產品。
第四章 補助方式及申請流程
第十四條 對在科技保險合作機構投保“穗科保”科技保險產品并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資格條件的投保單位發放科技保險補助,補助標準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保險費的50%,對單份保單的補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每年對每家投保單位補助上限為50萬元。已納入其他市級部門補助的科技保險產品不再重復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 科技保險補助采用常年申報、集中受理的形式,每半年度集中受理一次,逾期滾入下個半年。科技保險補助資金由市科技局每半年一次撥付至符合資格的投保單位指定賬戶,每年度安排財政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1億元,按保單起保時間順序發放補助,額滿即止,當年超額部分不再受理。
第十六條 科技保險合作機構須在保險單生效或批改后3個工作日內在“廣州科技GI”報送保單號/批單號、保險費等信息,并通知投保單位及時、準確上傳保單及相關補助申領材料。
第十七條 補助申請與發放具體流程如下:
(一)保單信息錄入:投保單位投保后,須在保單有效期內(涉及批改的最遲在終保后1個季度內),在“廣州科技GI”上錄入補助申領信息,并同步上傳申領材料:
1. 科技保險合同(含補充協議)或保單、批單(如有)。
2. 保險費發票及付款憑據(金額須與科技保險合同所標示金額一致)。
3.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資質認定文件。
(二)保單信息審核:科技保險合作機構對保單信息的真實性、一致性進行審核后,向市科技局報送擬補助清單。
(三)補助核定與撥付:市科技局審定補助清單,在市科技局門戶網站上公示7個自然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流程將科技保險補助資金直接撥付至投保單位指定賬戶。如有異議,按有關規定進行核查,并視結果進行處理。
(四)進度查詢:保單狀態、補助申請進度及資金發放結果將同步至“廣州科技GI”,投保單位可登錄賬號自主查詢。
第五章 保單批改、批退流程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所指保單批改、批退特指涉及保險費增減的科技保險保單批改、批退,分別為批增(保險費增加)、批減(保險費減少)、全單退保的情形,具體流程如下:
(一)涉及投保單位的受理流程:
1.已在“廣州科技GI”提交補助申領,尚未到達補助受理環節的,正常開展保單的情形:投保單位應在批單生效后3個工作日內在“廣州科技GI”進行申領信息變更,上傳批單及變更申報資料。
2.已在“廣州科技GI”提交補助申領,已進入受理或資金發放環節的情形:
對于批增的,投保單位應在批單生效后3個工作日內,對批增部分保險費重新提交申請。
對于批減的,投保單位應將已發放的補助資金全額退回,按新保單重新提交申請。
對于全單退保的,投保單位應至少在向科技保險合作機構提出退保申請的1個工作日前將已發放的補助資金全額退回,在“廣州科技GI”申報全單退保并上傳退費的付款憑據。
對應科技保險合作機構應在“廣州科技GI”核實相關申報信息及退費付款憑據后方可受理批減或退保,并向投保單位退還對應的保險費。
(二)涉及科技保險合作機構的流程:科技保險合作機構在收到上述批改、批退需求時,須在批單生效后3個工作日內,在“廣州科技GI”報送保單號對應的批單號、保險費信息。
(三)進度查詢:保單狀態、補助退回及批改或批退結果將同步至“廣州科技GI”,投保單位可登錄賬號自主查詢。
第十九條 如科技保險合作機構未核實投保單位已退還補助資金的情況下,向投保單位退還保險費,造成補助資金無法收回的,需由科技保險合作機構按照協議約定內容負責解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投保單位在申請科技保險補助過程中,存在違反科研誠信行為或騙取補助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立即終止補助資格。財政補助資金尚未發放的,不再予以補助,已經發放的,由市科技局追繳已撥付的財政補助資金,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局每年組織對科技保險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上年度總體運作情況進行服務質量評價,會同廣東金融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對保險合作機構服務質量、產品成效進行評估。對年度評價結果較好的科技保險合作機構及科技保險產品給予激勵。對年度評價結果較差的,視程度予以產品下架、取消合作等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基礎積累:指科技保險合作機構的負責人及主要成員,在科技保險服務、財產保險業務開展等領域,所具備的一定從業經驗、專業知識儲備及相關業務能力沉淀,能夠支撐機構有效履行合作協議、開展科技保險相關服務工作。
(二)共保體: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保險機構,為了承保同一高風險、高保額或特殊風險的保險標的,按照事先約定的份額比例,組成一個統一的承保主體,共同承擔風險、分攤保費、處理賠款的一種臨時性或長期性的聯合承保組織形式。
(三)加計扣除: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對研發費用等特定成本費用,在實際發生額的基礎上,按稅法規定比例額外增加扣除金額。
(四)批改:指在保險合同生效后且有效期內,因特定事項發生變化,經合同當事人與保險人協商同意,以出具批單的法定形式,對原保險合同的約定或其他信息進行修改、補充或刪除。
(五)批減:指在保險合同生效后且有效期內,經投保人申請并經保險人同意,通過出具批單的法定形式,對原保險合同的部分承保要素進行縮減,并相應退還部分保險費。
(六)批增:指在保險合同生效后且有效期內,經投保人申請并經保險人同意,通過出具批單的法定形式,為原保險合同增加保險責任、擴大保障范圍或提高保障額度,并相應補交保險費。
(七)批退、全單退保:指在保險合同生效后且有效期內,投保人基于自身意愿,向保險人提出申請,要求提前終止保險合同的法律行為。保險人相應退還全部或部分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廣東金融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負責解釋。若本辦法與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最新要求不一致的,以最新要求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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