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為進一步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無人機”)公共安全管理,廣州警方依據相關規定發布提示,明確全市無人機登記備案、飛行安全規范及相關法律責任。
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其種類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無人機)所有者(包括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無人機所有者須在民航UOM平臺、公安備案小程序“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安管理平臺”進行登記備案。
關于飛行安全規范,警方明確,無人機所有者應進行實名登記后開展飛行活動,起飛前需查詢適飛或管制空域情況。
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在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等各類管制空域內飛行,組織飛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申請批準后實施飛行活動。在適飛空域內,微型無人機在真高50米以下,輕型、小型無人機在真高120米以下無需提交飛行活動申請。
法律責任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按規定進行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公安機關將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改正,可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的,公安機關將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停止飛行,可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關于飛行空域管理規定,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或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升空物體,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規飛行的,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相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