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和《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核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直接向市國土房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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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市轄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且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應當支付的全部費用。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實施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顴核定暫行辦法》核定。
??第六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后,向拆遷人出具《關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核定的通知》。
??第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存入具備辦理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拆遷入、金融機構三方應就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訂立協議,明確各自的職責。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監督管理使用資金,保證專款專用。資金監控的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金監督使用的數額;(二
??第八條? 拆遷人對同一地塊實施拆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機構開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
??拆遷人在辦理開戶手續時,應當與金融機構簽訂《代劃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款協議》。
??第九條? 拆遷人按照《關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核定的通知》核定的金額,將資金一次性存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后,金融機構出具《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開戶及存款證明》。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開及存款證明》的存款金額未達到《關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核定的通知》規定數額的,拆遷人應對其提供的產權自有、未設定抵押權的補償安置用房委托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但存款證明的金額不得低于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
??第十條?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于每月
??第十二條? 拆遷過程中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追加監督使用資金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將追加的數額書面通知拆遷入,并與拆遷入、金融機構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以公益為目的的建設項目
??其他投資者投資的公益建設項目根據其資金來源和性質加強管理。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拆遷人在完成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后,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驗收證明到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資金監督使用和銷戶手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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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一、按照評估的價格核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拆遷人委托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拆遷范圍內的所有房屋進行評估,并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確定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確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
??二、拆遷人未對拆遷范圍內房屋進行評估的,按照城市行政區域平均單價確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
??(一)拆遷范圍位于荔灣、東山、越秀、海珠、天河
??(二)拆遷范圍位于白云、黃埔,芳村3個行政區內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拆遷商業用房面積
??(三)拆遷范圍位于番禺區、花都區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
??上述房屋建筑面積、用途以及權屬以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提供的產權登記查冊表上的記載內容為依據。商業用房指使用功能為商業、服務業、金融旅游、娛樂、辦公等的房屋,工業用房指使用功能為工業、倉儲等的房屋。
??本辦法自2004年6月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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